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经济补偿标准确定

2017-12-08 11:44:27   来源:网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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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人员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就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

被解聘人员在该转制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在该转制单位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本条所称月平均工资是指被解聘人员上年应得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本市同期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福利、补贴之和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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